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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陕西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08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08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物价局、商务厅、工商局 | 作者:陕西省物价局、商务厅 | 发布日期: 2008-06-01 | 阅读次数:2339次
安康、汉中、商洛、宝鸡、延安、榆林市物价局、商务局(茧丝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春茧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做好2008年我省蚕茧收购价格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蚕茧收购价格
近年来,随着国家东桑西移工程和我省蚕桑基地建设的实施,我省桑蚕生产有较大幅度增长,质量明显提高,整个运行态势良好。根据目前国内外茧丝产销形势、今年价格趋向及参照毗邻省份蚕茧收购价格水平,本着保护蚕桑发展积极性,维护蚕农利益,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原则,经研究,我省2008年鲜蚕茧中准级收购指导价为9.80元/500克,各市在指导价的基础上可在10%的幅度内确定上下浮动比例(各等级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切实加强价格监管
国家对鲜蚕茧收购实行省级政府指导价,各级物价、商务部门(茧丝办)和各鲜茧收购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以超过浮动幅度的价格收购鲜茧,以维护鲜茧收购价格的严肃性。市、县(区)价格、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将省级鲜茧收购指导价及时安排和通知到各鲜茧收购单位。各鲜茧收购单位必须张榜公布省政府指导价和实际收购等级价格。市、县(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蚕茧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查处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纠正以超过浮动幅度的价格收购鲜茧的做法,努力保持蚕茧收购价格的稳定。
三、加强宏观指导,切实重视蚕茧生产
各地要根据省商务厅、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全省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陕商发〔2008〕117号)要求,加强对当地蚕桑生产与鲜茧收购的宏观指导,合理安排春、夏、秋蚕桑生产规模,努力做好茧丝供需平衡。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我省鲜茧收购指导价格执行情况,加强市场监测,进一步做好信息上报和发布工作,引导蚕农和鲜茧收购经营者正确认识茧丝产销和价格形势,确保蚕茧收购平稳运行;要积极协调当地农业部门及蚕桑站加大对蚕农的技术培训和生产管理,努力提高蚕茧质量,同时要制定重大灾害天气防范预案和蚕病防治预案,确保桑、蚕生产安全;受灾地区要切实做好地震灾后重建工作;进一步引导茧丝绸龙头企业,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完善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链建设。
四、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春茧上市后,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会同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开展鲜茧收购秩序联合检查。要督促鲜茧收购经营者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收购,做好价格公示工作,严禁“打白条”。要对所有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蚕茧收购资格进行核准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蚕茧收购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和退出行为的监管,逐步建立毗邻市县(区)工商部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严厉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的行为;严厉打击蚕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严禁已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以租借、转让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提供蚕茧收购活动。要督促签订鲜茧收购订单合同双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市纤维检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质量的监督、检验,严格实行仪评,禁止目测手感评茧,保证优质优价。检查的重点是去年反映收购秩序问题较多的地方和单位,以及承担国家和省上支持建设的蚕桑基地项目县。检查的方式为各县(区)组织全面检查,设区市进行重点督查,省上相关部门将组织抽查。
各有关市物价、商务、工商和质检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蚕茧收购价格和管理工作。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省商务厅(茧丝办)和省工商局(市场处)。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在春、秋茧收购工作结束后,分别于6月30日前将春茧生产收购情况、11月20日前将全年蚕茧生产收购情况总结材料(要有相关统计数据)报省茧丝办。
附件:陕西省2008年鲜上茧、鲜次下茧收购价格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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