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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核换发《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商务厅  |   作者:市场运行调节处   |  发布日期: 2011-11-12   |  阅读次数:1546次


陕 西 省 商 务 厅
关于审核换发《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通知


陕商发〔2011〕657号


安康、汉中、商洛、宝鸡、延安、榆林市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7年第4号令)和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商局印发的《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陕商发〔2011〕325号)有关规定,《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在工商部门年检前)审核换发一次新证。我省绝大多数鲜茧收购经营者持有的《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2011年底将有效期满。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审核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换证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及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二)坚持维护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鲜茧收烘站(点)规划的严肃性;
  (三)坚持鼓励在蚕桑基地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贸工农一体化缫丝、丝绸生产企业从事鲜茧收购活动;
  (四)坚持分级负责、严格把关、规范办理和谁主管、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二、审核换证对象

  陕西省境内现持有《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在2011年底前有效期满的鲜茧收购经营者。
 
  三、审核内容
 
  (一)是否符合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印发的《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二)持证从事鲜茧收购经营期间有无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印发的《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第十七条所列行为,有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给蚕农“打白条”的行为;
   (三)持证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是否及时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上报各期蚕茧收购情况,接受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的监督管理;凡列入行业监测范围的经营者,是否能按监测报表制度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上报监测数据。
 
  四、审核换证程序

  (一)鲜茧收购经营者应在《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0天内,自查仍符合资格条件的,按要求填写《陕西省换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附原有《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提出审核换证申请;
  (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审核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收购布局的合理性,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报市商务局(或茧丝办);
  (三)市商务局(或茧丝办)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复审并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后报省商务厅(茧丝办);
  (四)省商务厅(茧丝办)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或核准换发新证,或核准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并于2012年3月底前汇总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五)经审核换发新《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鲜茧收购经营者,应及时持证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经审核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在被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到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五、受理时限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受理持证经营者的换证申请时限为2011年11月25日前。市商务局(或茧丝办)受理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的审核申请时限为2011年12月15日前。省商务厅受理各市商务局(或茧丝办)的审核申请时限为2011年12月23日前。

  对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而未按时限、程序申请换发新证的经营者,视为自动放弃鲜茧收购资格。

  六、审核换证相关工作要求

  (一)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审核换发,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依法行政职责的重要工作,也是规范蚕茧收购市场秩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有关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 要高度重视,明确领导负责,集中时间和精力,高效率、高质量地组织做好资格证书审核换发工作。
  (二)要以县(区)为单位,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工作,通知到每个鲜茧收购单位,对经审查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除在换证申请表签署意见外,填写《2011年县(区)申请审核换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单位名单》(见附件3),以电子版表格随同申请材料上报市商务局(或茧丝办)复审,经市商务局(或茧丝办)复审后转报省商务厅;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换证申请表签署明确意见,并附上相关不符合条件的事实材料,逐级报省商务厅审定。如本次审核换证中因故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茧站负责人)、收购区域等内容的,必须附上与变更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
  (三)本次审核换证中,凡涉及企业改制、产权变更、收购区域调整或蚕桑生产发展需新增设鲜茧收购经营单位的,必须有利于扶持壮大贸工农一体化的龙头企业,有利于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和提高茧质的烘茧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当地县(区)政府批准的鲜茧收烘站(点)规划,不得超出规划数量上报;必须产权清晰,依据充分,相关矛盾纠纷协调处理完结,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单位除填写《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外,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必须实地考察,认真负责地审核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并附报县(区)政府批准的鲜茧收烘站(点)规划。

  附件1:《陕西省换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请表》

  附件2:《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申请表》

  附件3:2011年县(区)申请审核换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单位名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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