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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清:确保春蚕生产安全 防止工业和农药污染

来源:德清新闻网  |   作者:佚名   |  发布日期: 2009-04-30   |  阅读次数:635次

 近日,为了确保今年春蚕生产安全,稳定蚕农收入,构建和谐社会,德清县政府办发出通知,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切实做好春蚕期间防止工业和农药污染工作。 
  通知指出,春蚕生产是我县重点蚕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各乡镇(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做好春蚕期间“两防”工作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防止蚕桑污染工作的领导,及早作出部署,落实“两防”工作责任制,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蚕桑生产安全。
  春蚕生产期间,各乡镇(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污染物防治的监管力度。蚕区内对蚕桑生产有较大影响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在春蚕生产期间必须停产31天(即4月25日至5月25日)。具体涉及影响蚕桑生产的企业类型有:一是排氟类生产企业,主要是砖瓦厂等排氟企业。水泥厂、玻璃厂在春蚕期间要改变生产工艺,停加氟石,如发现仍加氟石或厂区附近桑叶含氟量超过30PPM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停产指令。二是对蚕桑生产有较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具体由县环保局负责界定。
  各类工业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要求达标排放,凡不能治理达标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春蚕期间不得生产;农资销售部门要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执行蚕区停产和严禁销售与使用含杀虫双等有机氮类和菊酯类“双高”农药的规定,尽早做好销售管理工作;各乡镇(开发区)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户病虫防治的技术指导和宣传,春蚕生产期间,严禁使用阿维菌素、吡虫啉、有机氮类和菊酯类等农药,同时做好春蚕上蔟期间预防蔟草中毒工作。
  我县继续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全县砖瓦企业停火情况和其他对春蚕生产有影响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报告。在检查中,若有隐瞒作弊,未能如实反映情况的,追究检查组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实行有奖举报,举报情况经查实的,对举报者酌情奖励(县环保局举报电话:78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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