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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关于加快推进蚕业产业化的意见”

来源: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06-07-12   |  阅读次数:1265次

为了进一步加快攀枝花市蚕业发展,规范蚕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农民增收,现就加快推进蚕业产业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蚕业发展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发展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用抓工业的理念抓蚕业,依靠科技,优化布局,夯实基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提质增效,争创优质品牌,培育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积极争取国家“东桑西移”项目,促进我市蚕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在 “十一五”期间年净增蚕茧200吨,年均增长率9%,到2010年,全市产茧6万担,蚕农收入达到7000万元,丝厂启动生产优质生丝100吨,全行业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其中2006年发种6.2万盒,产茧2200吨,蚕农收入增加500万元,达到4300万元。

二、规范行业管理 整顿蚕业生产经营秩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44号文、省政府川办发[2001]108号文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局2002年2月第28号令《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强化市场管理。

(一)严肃认真执行资格准入制度

根据《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蚕茧收购经营、蚕种供应、蚕药(纳入兽药管理)销售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未通过资格认定的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介入蚕茧收购、蚕种供应、蚕药经营。各级商务、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其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审查、登记和注册,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二)强化管理,规范“三个市场”

1、取得蚕种供应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跨区域订种和供种,不得向蚕农供应假冒伪劣蚕种,不得供应无检疫调运许可证的省外蚕种。

2、取得蚕茧收购经营资格的单位,不得跨区域收购鲜茧;不允许以挂靠、租赁和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经营者从事蚕茧收购提供渠道;确保蚕茧收购公平合理,切实维护蚕农利益;及时落实鲜茧收购资金,防止向农民打“白条”。

3、取得兽药(蚕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要保证蚕药质量,确保蚕作安全。

4、凡是没有取得蚕茧收购资格、蚕种供应资格、兽药(蚕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团体、个人介入蚕茧收购、蚕种供应、蚕药经营的,均视为非法。市内、外其他取得了蚕茧经营资格者也不得与我市没有蚕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团体、个人购销干茧。

5、各持证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蚕种价格、蚕茧收购价格政策,不得抬级抬价或者压级压价,自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6、新从事蚕茧收购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所要建立的收购区域必须是新发展蚕区,且不得与原有批准的收购网点区域重叠。

7、为防止以“业主承包土地”、“发展生产服务蚕农”为名变相从事蚕茧收购经营,承包租赁土地的业主生产的蚕茧由当地已取得合法收购资格的单位收购。

(三)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各区(县)政府是维护我市蚕业生产正常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商务、工商、农牧、物价、质监、公安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通力配合,维护“三个市场” 秩序,坚决打击扰乱“三个市场” 秩序的行为,切实保护蚕农和龙头企业的合法利益。今年由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牵头尽快出台规范我市蚕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各县(区)工商局,商务(经贸)局,市、县(区)公安、质监、物价、税务、农牧等部门,重点开展“蚕茧收购秩序专项治理行动”,采取强有力措施,整顿市场秩序,切实规范市场行为

(四)加强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市、区(县)商务局、工商局、农牧局、物价局、质监局等部门对已获得《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四川省蚕种供应(经营)许可证书》、蚕药经营资格的企业要加强管理监控,如不符合《四川省蚕种供应(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的质量保证条件》等的企业,及时责令其整改,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应上报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消其准入资格。

三、强化工作措施,促进蚕茧产业快速发展

(一)加大政策扶持,促进产业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蚕业发展纳入整个大农业统筹发展,积极争取申请国家茧丝绸风险发展基金、扶贫基金、“东桑西移”项目,充分利用退耕还林、天保工程、以工代赈、农业产业化、生态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科技开发等资金,综合配套,扶持蚕业。

市、县(区)、乡镇财政要从支农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扶持对蚕业生产符合投向、有效益、助农增收的项目,特别是对于龙头企业发展、桑蚕基地建设、桑蚕及丝织新品种的研发与推广给以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

(二)依靠科技优化布局

强化科技推广,实现蚕业生产由数量型向质量型、效益型转变。坚持贯彻从良种到良法的总体技术路线,继续推行栽桑一步成园技术,加强桑树培护管理和病虫害防治,提高桑叶产、质量;推广更新换代的新蚕品种,提高蚕茧单产和质量;狠抓小蚕共育、蚕病统防、大蚕省力化、良蔟化等关键技术的落实。

农牧部门要做好规划,继续推进蚕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走“四边桑、间作桑、小桑园”三结合的路子,集中连片,成规模、上档次,重点发展一批蚕桑基地乡镇、特色村、专业社和养蚕大户。推进蚕桑生产不断由次产区向优势产区转移,积极争取“东桑西移”政策,加快蚕业生产向布局区域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方向发展。

(三)培育龙头企业 延伸产业链条

推进蚕茧业产业化必须重视龙头企业的培育。各县区要出台优惠政策,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他们做大做强。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培育、扶持一批信誉好、实力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的服务功能和带动作用,通过企业带产业,基地带农户,农工互动,以工补农,促进蚕业产业化发展。同时,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发展后续产业,拉长加宽蚕业产业链条,逐步发展缫丝、织绸、印染和服装生产线,着力对茧丝绸产品的深度加工和副产物的开发利用,提升产品结构,争创名优品牌,实现茧丝绸产品全程增值,提高行业综合效益。盐边县要尽快启动缫丝厂,盘活闲置资产,延长产业链,提高我市蚕茧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部门协调 各施其职

各级蚕业生产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施其职,为蚕丝产业发展服好务。各部门职责是:市农牧局负责蚕业生产发展指导,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蚕种和兽药(蚕药)资格准入把关、蚕种行政执法等;市商务局负责蚕茧收购和缫丝企业资格审查把关、茧丝绸行业管理及综合协调等;市工商局负责严格按照蚕茧业生产经营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严厉打击未经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擅自从事蚕种供应、蚕茧收购经营、蚕药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蚕业经营者和蚕农的合法利益,维护蚕业正常的流通秩序等;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合理的蚕茧收购价格政策,督促检查价格执行情况等;攀枝花质监局负责计量器具的检定,质量检验标准的审核,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对违反有关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等;市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破坏蚕业生产、收购、经营秩序的各种违法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搞好蚕种、蚕茧、蚕药“三个市场”秩序的整顿工作等。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考核

为了加强对蚕业生产的领导,调整充实“全市蚕业生产领导小组”。市蚕业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牧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攀枝花质监局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各级党委、政府应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大对蚕业生产的领导,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全面推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明确落实工作职责与任务,严格兑现奖惩。蚕业龙头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技术队伍建设与管理,在提高技术的同时,协同基层党委、政府共同管理,确保蚕业工作的协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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