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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茧丝办  |   作者:国家茧丝办   |  发布日期: 2008-05-24   |  阅读次数:963次

          商运发[2008]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工商局:

  2007年,在国家宏观政策引导下,我国蚕桑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东部地区蚕茧产量有所下降,中西部地区蚕茧产量稳步增加,茧丝价格波动趋于减缓,国内市场消费潜力不断增强。预计2008年将延续平稳发展的形势,但还应关注年初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人民币汇率变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等诸多因素对蚕桑生产的影响。为保持茧丝市场供求的总体平衡,维持稳定的收购秩序,保护蚕农利益,避免茧丝价格大起大落,确保茧丝绸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做好2008年蚕茧收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蚕茧生产指导
  各地要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下达的《2008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商运字[2008]27号)要求,加强对蚕桑生产的宏观指导,合理安排生产规模,做好茧丝供需平衡。受灾地区要切实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后重建工作,进一步引导茧丝绸龙头企业,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完善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链建设。加大对蚕农的技术培训和生产管理,努力提高蚕茧质量。制订重大灾害天气防范预案和蚕病预治预案,实现茧丝绸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合理制定蚕茧收购价格
  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预计2008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980元(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左右。各地鲜茧收购经营者应根据当地产销形势、生产成本等因素,加强毗邻地区蚕茧收购价格的协商与衔接,及时报告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应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情况,加强市场监测,进一步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引导蚕农和鲜茧收购经营者正确认识茧丝产销和价格形势,确保蚕茧收购平稳运行。

  三、规范蚕茧收购市场秩序
  (一)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认定
  根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 工商总局2007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者的审核、发放和公示工作,及时将各省核准的鲜茧收购资格单位报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并通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所有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蚕茧收购资格进行核准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做好蚕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蚕茧收购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建立毗邻地区工商部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严厉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的行为;严厉打击蚕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严禁已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以租借、转让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提供蚕茧收购活动;要督促签订鲜茧收购订单合同双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蚕茧收购秩序和质量的监督,确保收购秩序稳定、优质优价。各鲜茧收购经营者要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收购,防止出现“打白条”和压级压价收购。

  各级商务(茧丝办)和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商务部(国家茧丝办)和工商总局(市场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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