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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2008年第2号公告(取得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单位名单)

来源:陕西省商务厅  |   作者:市场运行调节处   |  发布日期: 2008-04-05   |  阅读次数:1153次

陕西省商务厅2008年第2号公告(取得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单位名单)
 
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7年第4号令)和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陕商发[2007]560号),按照经各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鲜茧收烘站规划,在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自愿申报和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逐级审查的基础上,省商务厅审核决定,对此前已取得鲜茧收购资格,仍符合规定条件和布局规划的505户经营单位,换发了有效期至2009年底的《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本着有利于促进贸工农一体化发展、有利于提高鲜茧收烘企业组织化、规模化经营水平的原则,对符合当地蚕桑生产发展需要和布局规划、具备规定条件的70户申请鲜茧收购经营资格的单位,认定并颁发了有效期至2009年底的《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截止目前,全省依法审核认定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鲜茧收购单位575户。现予以公告。

  持有《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超越核准区域从事鲜茧收购活动,也不得租借、转让所取得的《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列入行业监测范围的,应按监测报表制度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上报监测数据。

  未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并取得《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活动,也不得使用过期失效的《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附件:取得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单位名单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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