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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关于下达2012年度全省蚕茧收购指导价格和做好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2年度全省蚕茧收购指导价格和做好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商务厅  |   作者:市场运调处   |  发布日期: 2012-06-15   |  阅读次数:1213次

关于下达2012年度全省蚕茧收购指导价格和做好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6-11 10:34:00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价成发〔2012〕63号



安康、汉中、宝鸡、商洛、延安、榆林市物价局、商务局、工商局:

  为确保我省一年一度蚕茧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蚕茧收购正常秩序,保护蚕农和企业利益,促进茧丝绸行业平稳有序发展,现将2012年我省蚕茧收购指导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桑蚕鲜茧收购指导价格。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我省蚕茧收购实行政府指导价。鲜茧标准级(茧层率21%,上车率100%)收购基准价为每500克18元,相邻等级差价每500克0.20元,各等级鲜茧收购基准价详见附件1,次下茧收购基准价详见附件2。实际收购价允许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下浮不超过10%,上浮不限。

  二、加强对桑蚕鲜茧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宣传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我省鲜茧收购指导价格执行情况。要督促各蚕茧收购单位认真落实蚕茧收购各项价格政策;要严格按照蚕茧规定等级、质量和标准收购;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收购期间要在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政府制定的鲜茧收购指导价和实际收购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在显著位置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确保举报电话畅通;对收购过程中出现的压级压价收购及短斤少量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积极协调当地农林部门及蚕技站加大对蚕农的技术培训和生产管理,尤其是严格按照蚕茧上蔟期间的技术规范操作,努力提高蚕茧质量,同时要制定重大灾害天气防范预案和蚕病防治预案,确保蚕茧生产安全;要积极协调当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切实加强

  对蚕茧收购质量的监督,严格实行仪器评定,禁止目测手感评茧,保证优质优价,坚决查处收购毛脚茧现象;要督促各鲜茧收购经营者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进一步引导茧丝绸龙头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从建立稳定的原料基地和保障企业长远利益出发,理顺收购管理体制,加强与蚕农的蚕茧生产收购合同管理,努力克服当前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不得拒收区域内蚕农交售的质量合格鲜茧,不断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完善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链建设。

  四、规范蚕茧收购市场主体及收购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鲜茧收购市场主体资格监管,严格按照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注册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要进一步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建立毗邻市县(区)工商部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的行为,打击蚕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要督促签订鲜茧收购订单合同双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物价、商务(茧丝办)和工商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和收购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在春、秋茧收购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按职责分工及时将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归口上报省物价局(成本分局)、省商务厅(茧丝办)、省工商局(市场处)(6月25日前将春茧收购价格政策检查和生产收购等情况、11月20日前将全年蚕茧收购价格政策检查和生产收购情况总结材料上报)。

  附件1:陕西省2012年桑蚕鲜茧收购基准价格表

  附件2:陕西省2012年桑蚕鲜次下茧收购基准价格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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