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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春用桑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质量抽查结果的通报

来源:农博网  |   作者:佚名   |  发布日期: 2012-05-16   |  阅读次数:318次

 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河北省林业厅、重庆市外经委、宁夏自治区科技厅:

    按照《蚕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去年11月至今年初,我部委托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对13个桑蚕茧主产省(区、市)的蚕种及粤、桂、苏、浙4省(区)的桑树种子、苗木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现将抽检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样情况

    2011年4月和2012年2月,分别对广东、广西两省(区)当年收获的杂交桑种子和江苏、浙江两省2011年繁育的嫁接桑苗进行了监督抽查检验。共抽查了主要繁育基地的4批杂交桑种子和11批嫁接桑苗。

    2012年1~3月,对全国13个桑蚕茧主产省(区、市)2011年生产的桑蚕原种和一代杂交种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样检验。共抽取11个省(区、市)的15家原种场生产的23批原种(安徽省和湖北省没有原种可抽查)、13个省(区、市)的21个蚕种冷库66家蚕种场生产的99批一代杂交种。共计抽查了中日系19个品种的原种及31个杂交组合,涵盖了上述省(区、市)的主推蚕品种。

    二、检验结果

    (一)桑蚕原种

  按照《桑蚕原种》(GB 17179-2003)和《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 19178-2003)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所抽查的23批原种全部合格。

    (二)桑蚕一代杂交种

    按照《桑蚕一代杂交种》(NY 326-1997)和《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 327-1997)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在抽查的99批杂交种中,有3批蚕种为不合格蚕种。其中,浙江省德清县东庆蚕种有限公司繁育的“菁松×皓月”( 第1106022批)和陕西省石泉蚕种场繁育的“菁松×皓月”( 第FK1115批)的杂交率不合格,检验结果分别为94.33%和94.80%。云南省陆良蚕种场繁育的“皓月×菁松”(第30批)良卵率不合格,检验结果为91.94%。所有批次的病卵率检验结果均合格,其中有2批为带毒合格种。

    (三)桑树种子和苗木

    按照《桑树种子和苗木》(GB 19173-2003)、《桑树种子和苗木检验规程》(GB/T 19177-2003)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所抽检的4批杂交桑种子全部合格;所抽检的11批嫁接桑苗全部合格。

    三、整改意见

    从抽检的情况看,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桑蚕原种和桑树种子、苗木全部合格。但个别地方也存在桑蚕一代杂交种良卵率、杂交率不合格,病卵率虽然合格但有带毒的等问题,需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强化质量管理意识。认真贯彻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强化管理,把蚕种管理的要求落到实处,保障蚕桑生产安全和蚕农的利益。

    (二)完善蚕种质量抽检。蚕种质量抽检要做到随机、全方位,防止死角。从明年开始,对13个桑蚕主产省,只要是生产或使用原种必须进行抽检,抽检方法应随机科学,抽取样本要有代表性。

    (三)加强蚕原种场的管理。近10年来,我部在蚕桑主产省联合投资建设了一批规模较大、设施现代化的蚕原种场,已经形成较大的原种生产能力,原种质量也有显著提高。要切实加强原种场的管理,提高生产能力,保障蚕原种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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