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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商务厅  |   作者:市场调节处   |  发布日期: 2011-09-25   |  阅读次数:1002次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的通知

陕商发〔2011〕325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针对近年来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烘茧机(灶)和新农村建设出现的新情况,在广泛调研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已经2011年6月3日省商务厅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抄送: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省纤维检验局,省蚕业协会。


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贯彻落实《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鲜茧收购是指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行为,所称的鲜茧收购经营者包括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仅限于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蚕茧流通、茧丝价格、茧丝质量监督等仍旧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2002年第28号令)执行。  
  
  第三条 省商务厅(茧丝办)负责全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组织省内鲜茧收购经营者资格的逐级申报,审核颁发《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应坚持适度规模、相对集中并有利于促进贸工农一体化发展的原则,提高蚕农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应根据交通条件、收烘能力和生产发展趋势,对本区域鲜茧收烘站(点)的布局,进行科学规划。对原有的鲜茧收烘站(点)实行压缩总量、优化布局、提高档次,并鼓励缫丝、收烘龙头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形式,实现整合,提高组织化、规模化经营水平。县级鲜茧收烘站(点)规划经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备案。  
  
  第五条 鼓励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包括外省来陕建基地、建厂、建公司的贸工农一体化企业)与蚕农和蚕农合作组织建立稳定的经济关系,给予风险投资,提供技术服务,与蚕农形成订单收购、返利收购等协作关系。   
  
  鼓励在蚕桑基地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贸工农一体化缫丝、丝绸生产企业从事鲜茧收购活动。   
  
  第六条 鲜茧收购经营者从事鲜茧收购活动必须取得鲜茧收购资格。  
  
  (一)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公司或茧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收烘站(点)布局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蚕茧生产老区茧站收购区域内年发蚕种量应达800张以上,鲜茧收购量达25000公斤以上。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和新建蚕区,茧站收购区域内年发蚕种量应达到200张以上,鲜茧收购量在6000公斤以上。  
  2、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独立法人茧站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设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茧站的公司制收烘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3、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GSBW40001桑蚕茧(干茧)下茧实物样照》标准,烘茧操作技术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收购、检验等各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及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4、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5、具有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磅秤、公分秤(戥子秤)、茧层含水率测定仪、烘茧灶或烘茧机等设备,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 
  6、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的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茧站在其收购区域和烘茧能力覆盖范围内设立非独立的收购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收烘站(点)布局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
  2、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相适应的收购、检验场地,每个收购点不低于30平方米。
  3、具有鲜茧收购、检验的磅秤、公分秤(戥子秤)、茧层含水率测定仪和装运鲜茧的周转工具等设备,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 
  4、鲜茧收购的设施和环境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鼓励鲜茧收购经营者使用节能降耗、安全环保、有利于提高茧质与效率的烘茧设备。

  第八条 拟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提出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二)新设立鲜茧收购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增加鲜茧收购经营范围,或企业法人增设鲜茧收购业务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四)茧站(点)场地面积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收购检验与烘茧设备、装运工具配置的证明文件,消防、环保部门的书面意见;  
  
  (五)茧站相关规章制度的复印件。  
  
  第九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负责受理所在地鲜茧收购资格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收购布局的合理性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自接受之日起5日内复审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合格,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商务厅(茧丝办)。省商务厅(茧丝办)自接受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核准获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将批复文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 《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由省商务厅(茧丝办)统一制作。《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主要内容包括证书编号、鲜茧收购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茧站负责人或收购点负责人)、收购区域、发证时间及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持《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在工商部门年检前)审核一次。收购经营者应在《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0天,填写《陕西省换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并附原有《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提出审核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核是否仍符合设立条件,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给蚕农“打白条”的行为,签署意见后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自接受之日起5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商务厅(茧丝办)。省商务厅(茧丝办)自接受之日起45日内核准换发新证,或核准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于次年3月底前汇总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鲜茧收购经营者在持有《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内,因故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茧站负责人或收购点负责人)、收购区域等内容,填写《陕西省换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原有《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及与变更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按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审核换发新证或驳回申请。变更换证时原证书编号不变。  
  
  第十四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应对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和收购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收购资格条件的经营者及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及时逐级报请省商务厅(茧丝办)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茧丝办)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收购资格条件的经营者,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注销其《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告,并在5日内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在被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获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及时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上报各期蚕茧收购情况,接受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的监督管理。列入行业监测范围的经营者,应按监测报表制度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上报监测数据。  
  
  第十七条 鲜茧收购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商务部备案,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超越《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的;   

  (三)租借、转让《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实施鲜茧收购资格审核认定的有关部门应该确保鲜茧收购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和公开。   
  
  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柞蚕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1月5日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陕商发〔2007〕560号印发、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申请表
  附件2:陕西省换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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