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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审换发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商务厅  |   作者:市场调节处   |  发布日期: 2011-11-12   |  阅读次数:1173次


陕西省商务厅
关于复审换发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商发﹝2011﹞642号


安康、汉中、商洛、宝鸡市商务局(或茧丝办):

  根据商务部《关于复审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商运发〔2007〕487号)、《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缫丝企业管理的意见》(陕商发〔2006〕71号)及有关规定,《陕西省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在工商部门年检前)对缫丝企业审核换发一次新证。我省绝大多数缫丝企业持有的《陕西省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到2011年底将有效期满。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我省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的复审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缫丝企业生产能力总量及复审工作原则

  我省缫丝企业生产能力总量仍按48000绪控制。准产证复审工作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淘汰落后、节能环保、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原则,对照商务部现行缫丝企业生产经营资格取得准产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即:企业生产规模应达到自动缫1600绪及以上,所有生产用设备未超过正常使用年限;企业在近3年中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桑蚕生丝平均品位达到国家标准GB1997-2001《生丝》3A级及以上,双宫丝平均等级达到行业标准FZ/T42005-1998《桑蚕双宫丝》特级及以上;采用国家及省上认定型号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计量仪器;企业污水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应对本辖区内的缫丝企业严格进行审核,并督促尚未达标的企业抓紧技术改造、落实原料基地、安装节能减排设备等,以符合规定要求。

  二、复审工作程序


  1、凡准产证在2011年底有效期满的缫丝企业,要如实填写陕西省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上企业主要产品质量水平和企业环保情况达标的证明,报当地设区市商务局(或茧丝办)初审,各市商务局(或茧丝办)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缫丝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于2011年12月23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2、省商务厅根据国家核定我省缫丝企业生产能力总量及复审的条件对缫丝企业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条件的合格缫丝企业重新编制准产证编号,核准颁发新的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

  三、复审工作要求


  1、复审换证工作实行“谁主管、谁检查,谁审核、谁负责”。各市商务局(或茧丝办)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业内行家和专家,到现场对照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内容逐项审核,确保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对各企业用于试样而不参与正常生产的少量立缫设备,可不列入生产能力范围。

  2、对已转产、不符合准产证基本条件的缫丝企业,收回准产证,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凡被取消生产经营资格的原缫丝企业,应在30日内到所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3、结合缫丝企业准产证换发工作,各市商务局(或茧丝办)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备案审核同意擅自扩大缫丝生产规模和新建缫丝企业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省茧丝办)联 系 人:王 智
                  联系电话:029-87291592(传真)

  附件:《陕西省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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