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坛
专家论坛>>西方对中国企业施加单一反倾销税率风险还在
 

西方对中国企业施加单一反倾销税率风险还在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佚名   |  发布日期: 2011-09-20   |  阅读次数:926次

今年7月15日,WTO上诉机构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上诉案作出裁决。中国在紧固件案主要诉讼点上无论在专家组阶段还是上诉阶段,都获得了胜诉。胜诉的意义在于中国的出口企业在欧盟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单独税率待遇”。

    而在此前,欧盟一直对中国实施“单一反倾销税率”,即所有中国的出口商,不管出口价格高低,都按一个税率被征收反倾销税。紧固件案的裁决是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上的一场重大胜利。WTO的多边机制解决了我们在双边几十年没有解决的“单独税率”问题。

    中国在WTO对欧盟提起的首次诉讼——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以中国胜诉而告终。作为挑战对中国带有歧视性的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案,尽管槌落已有一段时日,但其所引发的影响之深远,及带给中国的启示之多,时至今日乃至未来人们都不能忘却。

    原商务部法条司司长、现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张玉卿,曾长期参与中国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谈判。对于这起案件,他有着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看法。记者为此专访了这位专家。

    欧盟有关条例违反WTO规则

    在记者问及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有关对“非市场经济”出口商“单一税率待遇”的规定与世贸规则《反倾销协定》规定之间的冲突体现在哪里时,张玉卿表示:1996年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384/96)通过列名的方法,指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ME)”。欧盟法律的核心是:对所谓NME的所有出口商给予一个“全国单一反倾销税率”是原则和主旨,给予每个企业一个单独的反倾销税率则是例外和个别。

    他认为,如果某个企业想获得单独的“反倾销税率”,它还要主动专门申请,经过欧盟的审查与批准。就是说,欧盟对中国的出口产品只给一个全国范围的反倾销税率,这等于欧盟既不采用中国企业的国内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也不用企业的出口价格。而对其他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却直接给予单独反倾销税率。

    然而,WTO的《反倾销协定》第6.10条规定: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个已知出口商或生产商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该条还规定,当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的数量或被调查产品种类特别多而且做出单独税率不实际时,主管机关可以使用抽样的方法来确定倾销幅度。

    可见,WTO的原则是: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时,给每个出口商计算出单独税率是原则,抽样计算倾销幅度是惟一的例外。WTO各项协定包括《反倾销协定》并没有所谓“非市场经济NME”的概念,当然就更没有关于如何计算来自NME出口商倾销幅度的规定。欧盟的这种做法,明显是对中国的歧视,对WTO规则的违反。

    “替代国价格”抬高倾销幅度

    张玉卿在谈话中提到单一税率是对中国的歧视性条款,那么,该条款背后有着怎样的深层次原因?因该条款,中国企业在国外会遭遇怎样不公正的待遇呢?

    对此,张玉卿表示:长期以来,西方国家,特别是欧盟和美国一直把中国视为NME,不承认中国国内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他们认为中国国内价格的形成存在政府干预,不能真实反映市场条件下商品的价格。因此,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都用所谓的“替代国价格”,即找一个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然后拿这个价格与中国企业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计算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结果往往导致人为扩大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

    例如,如果中国出口产品的成本是100美元,出口价格是125美元,按WTO的规则计算就不应存在倾销;但用欧盟或美国找到的替代国价格,比如是150美元(实践证明欧美找到的“替代国价格”都高于中国企业的国内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结果中国的出口产品就存在倾销。

    对于一些国家的这种脱离实际的不公平做法,中国企业和政府一直强烈反对,敦促它们改正这种歧视性的政策与做法,但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如欧盟、美国等迄今仍坚持其陈旧的政策与做法。

    欧盟、美国等西方国家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为借口,怀疑中国政府有可能通过政府行为诱使企业规避他们的反倾销措施,还长期对中国实施“单一反倾销税率”,即所有中国的出口商,不管其出口价格高低,都按一个税率被征收反倾销税。这样,那些出口价格较高、倾销幅度较低的出口商,也要被征较高的反倾销税。这种做法不但没有任何WTO的依据,还严重地影响了中国出口商应诉的积极性。

    对我单一税率风险还在

    当记者询问,紧固件案的胜诉对于中国有哪些意义和启示时,张玉卿表示:这是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上的一场重大胜利。WTO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了我们在双边几十年没有解决的“单独税率”问题。

    欧盟必须修改自己的法律,这有助于部分地消除欧美对中国出口企业的歧视性法律和做法,有利于中国出口企业的反倾销应诉,维护中国合法的贸易利益。

    其次,上诉机构的裁决澄清了对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误解,欧美一直错误地理解议定书的第15条就是对中国“非市场经济”的盖棺论定,而上诉机构明确裁决,该条不是一个可对中国进行差别待遇的“无边际的例外”。

    再次,这会有利于那些被实施了单一税率的紧固件出口企业的复审,以WTO协定和上诉机构裁决为武器,通过复审,争取恢复紧固件的出口。

    最后,目前,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特别是西方国家对中国出口企业实施单一反倾销税率是个普遍问题,我们应借此机会,做好研究,积极交涉,必要时也可再次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力争全面解决不公正、不公平的单一税率问题。

    然而,我们欢迎WTO裁决的时候,还不能掉以轻心,西方对中国企业施加单一税率的风险还在。特别是上诉机构在裁决中提到:如果多家出口商存在公司和结构上的关系,如存在共同控制、相互参股和管理;如果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公司和结构关系,如存在共同控制、政府参股或政府参与管理;如果政府对企业的价格和产量进行控制、做指令或发挥实质性影响,进口国仍然可以把这些企业或企业组合视为“单一出口商”,并对其征收“单一反倾销税”。

    对上诉机构的裁决我们要给予充分的重视,不要因为自己的行为给西方实施单一税率留下把柄。还要看到,欧盟不会就此罢休,他们肯定会千方百计利用上诉机构的裁决,继续其顽固的政策。因此,我们需要密切注意欧盟如何修改其法律,如果换汤不换药,那么,中国政府和企业对欧盟法律的挑战还要继续下去。

版权所有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蚕蚕桑丝绸研究所   陕ICP备190148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