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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省蚕茧收购指导价格做好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商务厅  |   作者:市场运行调节处   |  发布日期: 2011-06-10   |  阅读次数:1369次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省蚕茧收购指导价格做好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价成发〔2011〕75号


安康、汉中、宝鸡、商洛、延安、榆林市物价局、商务局、工商局:

  近年来,全国茧丝价格持续上扬,茧丝绸行业呈现出恢复性增长的态势。在目前茧丝价格高位运行的情况下,合理确定今年的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做好蚕茧收购与管理工作尤为重要。为保持茧丝供求总体平衡,维护收购秩序稳定,保护蚕农利益,确保我省茧丝绸行业平稳有序发展,现将2011年我省蚕茧收购指导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桑蚕鲜茧收购指导价格。鲜茧标准级(茧层率21%,上车率100%)收购基准价为每500克17元,相邻等级差价每500克0.20元,各等级鲜茧收购基准价详见附件1,次下茧收购基准价详见附件2。实际收购价允许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下浮不超过10%,上浮不限。

  各蚕茧收购单位要严格执行鲜茧收购价格政策,实际收购价不得超出规定的指导价浮动范围;要按照鲜茧等级质量标准收购,不得压级压价或提级提价;收购期间要在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政府制定的鲜茧收购指导价和实际收购价,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我省鲜茧收购指导价格执行情况,加强市场监测,进一步做好信息上报和发布工作,引导蚕农和鲜茧收购经营者正确认识茧丝产销和价格形势,确保蚕茧收购平稳运行;要积极协调当地农林部门及蚕技站加大对蚕农的技术培训和生产管理,尤其是严格按照蚕茧上蔟期间的技术规范操作,努力提高蚕茧质量,同时要制定重大灾害天气防范预案和蚕病防治预案,确保蚕茧生产安全;要积极协调当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质量的监督,严格实行仪评,禁止目测手感评茧,保证优质优价,坚决查处收购毛脚茧现象;要督促各鲜茧收购经营者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价格收购,防止出现“打白条”和压级压价收购。要进一步引导茧丝绸龙头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从建立稳定的原料基地和保障企业长远利益出发,理顺收购管理体制,加强与蚕农的蚕茧生产收购合同管理,努力克服当前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不得拒收收购区域内蚕农交售的质量合格鲜茧,不断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完善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链建设。

  三、规范蚕茧收购市场主体及收购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鲜茧收购市场主体资格监管,严格按照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注册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要进一步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建立毗邻市县(区)工商部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的行为,打击蚕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要督促签订鲜茧收购订单合同双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蚕茧生产指导工作。各地要根据省商务厅、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省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陕商发〔2011〕137号)要求,加强对当地蚕茧生产与鲜茧收购的宏观指导,合理安排春、夏、秋茧生产规模,努力做好茧丝供需平衡。

  各级价格、商务(茧丝办)和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切实加强蚕茧收购价格和收购市场管理工作。在鲜茧收购期间,各县(区)茧丝绸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对蚕茧收购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各市要组织重点督查,届时,省茧丝办将适时组织抽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在春、秋茧收购工作结束后,分别于6月25日前将春茧生产收购情况、11月20日前将全年蚕茧生产收购情况总结材料(要有相关统计数据)报省茧丝办。

  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按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归口上报省物价局(成本分局)、省商务厅(茧丝办)、省工商局(市场处)。

  附件1:陕西省2011年桑蚕鲜茧收购基准价格表
  附件2:陕西省2011年桑蚕鲜次下茧收购基准价格表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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