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征求修改
《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意见的函
陕商函〔2011〕32号
安康、汉中、商洛、宝鸡、延安、榆林市商务局(茧丝办):
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第4号),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陕商发〔2007〕560号),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数年。为适应蚕茧生产基地建设的推进和龙头企业的成长壮大,促进鲜茧收烘技术进步,完善和规范收烘环节管理,拟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请各地着重就以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理由和具体意见,于3月15日前报省茧丝办。
1、鲜茧质量检测实行仪器评茧需要配置哪些仪器?
2、在环保节能高效的烘茧机、烘茧灶能力覆盖范围内,为方便蚕农售茧需设收购点应具备哪些设施条件?
3、有烘茧机(灶)的收购单位和无烘茧机(灶)的收购单位,在名称上如何区别,管理上怎样规范?
4、在近年鲜茧收购资格管理中发现存在的问题,需要在实施细则中做出哪些修改或新的规定?
联系人:王 智
联系电话:029-87291560(传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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