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交易规范 | |||
1 |
商品名称 |
广西产干茧(每袋18—20公斤)。 | |||
2 |
商品代码 |
GJ代表干茧,数字代表交货期,其中:前两位数代表年,中间数代表月份,个位数代表该月第几周。如:GJ10011~GJ10124(或GJ10125)。 | |||
3 |
基准定价点 |
广西境内指定仓库交货含税价,其他地区仓库设定地区差价补贴,具体见市场公告。 | |||
4 |
最小交易单位 |
1批,1批=5吨。 | |||
5 |
最小变动价位 |
100元/吨(人民币)。 | |||
6 |
交易时间 |
星期一至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及下午2:00~3:00。 | |||
7 |
最后交易日 |
一般情况下为合同指定周的星期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
8 |
保证金比例
涨跌幅限制
及强制转让 |
1、一般情况下,冻结保证金比例为订立合同标准数量货款的20%,交货期在最近四周的合同交易涨跌幅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其他交货期的合同交易涨跌幅限制为上一交易日闭市时结算价±3%。如出现零交易时,延续上一交易日闭市时的结算价。
2、会员可通过市场办理委托借款以补充交易资金,委托借款参照会员自有资金和订立合同时所需要的资金于交易时同步进行,一般情况下,会员订立交货期在最近四周的合同时委托借款金额为零,会员订立其他交货期合同时,委托借款金额最大值不得超过其订货价款总数的10%,委托借款实际比例由市场在推出合同时统一制定,其他规定详见《会员委托借款协议》。
3、会员订立合同后,如因市场结算价变动而产生浮动亏损造成《保证金账户报表》中“可用资金”项目小于零时,须于下一交易日上午10:30之前追加资金到帐或自行转让合同,否则,市场将对其持有的合同按浮亏大、小依次进行强制转让,转让价格参照当时盘面申买价或申卖价成交,由此产生的亏损由该会员承担。
4、会员存放在市场指定仓库的干茧或生丝可用作抵顶交易保证金,具体抵顶办法见《茧丝抵顶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5、特殊情况下,为控制交易风险,市场可调整保证金比例、涨跌幅限制及委托借款额度并提前公告。会员须按照新的标准追加保证金、茧丝抵顶或者自行转让合同,否则,市场将对其持有的合同进行强制转让。 | |||
9 |
合同转让
盈亏扣补 |
1、盈利扣除额=(盈利额÷1.13×0.13)×1.12
2、亏损补贴额=(亏损额÷1.13×0.13)
3、盈亏扣补原则
(1)“盈亏扣补额”只在“周合同”交易过程中,按“先扣后补”的方式在交易系统中自动扣补。
(2)合同到期“已扣未补”部分可结转到下一合同,但累积到交易月的最后一个合同时,“已扣未补”的部分将清零。
(3)对“应补未补”的部分可延续,但只按交易品种大类进行扣补。即:干茧品种的补扣部分只能延续到其下一个干茧合同,不能延续到生丝的下一个合同。 | |||
10 |
交收品级
及替代品级
价格补贴 |
质量
指标 |
1、干茧的清洁、洁净指标不低于3A级(含,下同)、毛茧出丝率不低于30% 、解舒率不低于50%、 万米吊糙不高于7次。
2、内霉率不超过5%,内印率不超过8%,茧层含水率单包不超过13%,平均不超过11%。
3、不得有光茧、茧层霉变、烘茧过嫩或老嫩不匀、混庄,不得有污染及活体害虫情况。 | ||
价差
补贴 |
出丝率
(M%) |
30≤M≤33 |
+结算价/30×(M-30) | ||
33<M≤34 |
+结算价/30×[3+(M-33)×80%] | ||||
34<M≤35 |
+结算价/30×[3.8+(M-34)×60%] | ||||
M>35时 |
+结算价/30×[4.4+(M-35)×30%] | ||||
解舒率 |
每+5% |
+900元×出丝率(M%) | |||
清洁洁净 |
每+1级 |
+600×出丝率(M%) | |||
万米吊糙 |
少于6次后每-1次 |
+500×出丝率(M%) | |||
全国茧替代交收升水计算方法另见《全国茧交收管理办法》 | |||||
11 |
最小交收量 |
1批,1批=5吨。短重不得交收,溢重不计价。 | |||
12 |
指定交收仓库及地区差价 |
市场在干茧主产区及主要集散地设定指定交收仓库并核定地区差价,具体详见市场最新公告。 | |||
13 |
质量检验及
证书有效期 |
1、检验机构:广西纤维检验所、湖州纤维检验所(限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塘汇仓库交收的干茧),国家公检和委托检验证书均为有效质量证明。未经由本市场申报检验的干茧不得交收。
2、检验费用:国家公检费用无须会员承担。
3、为促进交易,除按照国家公检规定的5公斤/批抽样以外,每批干茧增加抽样2公斤,供买方采购前试缫以对照指标,增加部分的样茧由卖方承担;
4、证书有效期:10月20日至次年3月31日入库的干茧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次年四月最后一个合同,其他时间入库的有效期为1个月。 | |||
14 |
卖方交收及最后交收(货)日 |
1、市场提供统一规格的茧袋供卖方使用,凡使用自备茧袋但缝补过多的,均增扣皮重,对于在干茧中夹带其他物件的,除拒绝入库外,还将在市场网站公布卖方会员名单,并取消其会员资格;
2、为进一步严格抽样管理,规范抽样流程,提高样茧的代表性,杜绝人为干预抽样的违规行为,市场安排专人到抽样现场,加强监督。
3、为预留足够的检验时间,卖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易周周一前(含周一)完成入库。否则,客户须自行转让合同或者由市场于最后交易日10:30以后进行强制转让。
4、卖方最后交收日时间如有调整,以市场最新公告为准。 | |||
15 |
买方交收及最后交收(款)日 |
1、为有效控制干茧品质误差,买方可事先向市场索取样茧试缫对照指标、核定递增率后再决定是否采购,不需对照指标的买方可以直接采购。
2、订立了采购合同的买方必须于合同指定的最后交收日中午12:00前付足全部货款。买方最后交收日如有调整,以市场最新公告为准。
3、买方如需延迟付款时,须在合同最后交易周周一前向市场提出延迟付款申请,在得到书面批准后,可根据批准的数量和额度办理。
4、买方延迟付款时间自交收结算日开始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迟付款的买方需书面确定对所交收的干茧质量无异议。同时,买方须承担相应的费用及价格波动风险。
6、持有采购合同但既不办理延迟付款又不按照时间要求付足全款的买方将被判定为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履约保证金(含浮动盈亏)。 | |||
16 |
交收配对原则 |
市场每日公布可供交收的干茧质量等级、数量和存放仓库等信息供买方选择交收,已经订立了30天以内的采购合同的买方可以通过“买方自助交收服务系统”自由选择干茧,先到先得,选定后不按时办理交收的将被取消选择权,由市场进行匹配。如在最后交易日下午仍有2个及以上的未自行选择干茧批次的买方会员时,由市场在最后交易日下午组织买方协商配对或抽签配对,未经市场批准,配对结果不得变更。 | |||
17 |
提前交收 |
交易双方均可以向市场申请提前交收,经批准后办理。一般情况下,提前交收业务仅限于交货期在30天以内的合同,提前交收的卖方会员须承担至合同指定最后交收日的仓租、资金管理费等各类费用和质量风险。买方会员提前交收时,仓储费从结算日起第三天开始收取。 | |||
18 |
复检规范 |
1、买方对交收的干茧质量有异议时,可在完成交收手续后的五个工作日以内向本市场提出申请进行复检,逾期不予受理。经过卖方复检、备用样已出库、开启铅封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
2、如复检结果未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误差,则按原等级结算,买方承担复检费用;如复检结果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误差,则按复检等级结算,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费用;
3、复检试验采用备用样茧,只对出丝率、清洁、洁净三项进行,其他项不复检。
4、在市场采购的干茧重新通过市场销售时,在证书有效期以内的不再重复检验; | |||
19 |
货款计算 |
1、货款=成交加权平均价×交收数量+质量补贴+地区差价。
2、干茧货款结算时,成交加权平均价为该会员在该交货期合同的全部买或者全部卖的加权平均价。 | |||
20 |
税票管理 |
1、卖方必须按要求向市场开具发票,否则,须扣除全部货款的20%为开票押金直至卖方开票为止,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收日之后7个工作日内应向本市场开出增值税票,未开具或者不足额部分所对应的20%货款转为税款处理。买方必须在合同最后交收日的次月5个工作日前向市场提交《结算、开票业务办理通知书》,逾期视为放弃,不予补开。
2、卖方须向市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具备抵扣资格的普通发票,市场须向买方开具增值税货款发票;其他费用为普通发票,由市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开具。
3、会员向市场索取发票或者开具发票时,均应按照资金流向与开票单位统一的原则办理,否则,市场拒绝开票或收票。 | |||
21 |
最大订货
数量限制 |
1、本市场全部干茧周合同总订货量不得超过10万吨。
2、单个会员在单个交货期的合同单边持有量不超过200批,单个会员在单个合同最后交易周单向订货量不超过该合同单向订货总量的30%。
3、如有超出,市场有权对超过持仓限制的会员采取电话提示、公开披露、规劝转让、征收超限信用保证金或强制转让等措施。 | |||
22 |
收费标准 |
1、交易费:50元/吨,交收费:250元/吨。
2、仓租:0.15元/袋·天;
3、装卸费:1.00元/袋(干茧装卸是指入库时的卸货、过磅、抽样、缝包、堆放和出库时的装车、换袋);
4、翻包费:1.00元/袋(在库干茧每30天翻包一次,收取一次。);
5、茧袋押金及使用费见市场《茧袋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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