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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茧丝办关于做好2009年春茧收购工作的通知

来源:商务部网站  |   作者:国家茧丝办   |  发布日期: 2009-06-01   |  阅读次数:1035次

 国茧协办函[200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20095月中旬以来,各地已陆续进入春茧收购季节,据了解,江苏、浙江、重庆等部分蚕茧产区发种量同比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近期,国内茧丝价格出现上涨趋势,将可能对春茧收购价格有一定拉动作用,应关注价格上涨对收购秩序的影响。为做好2009年春茧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根据《商务部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9]189号)要求,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毗邻省际、市县之间的衔接,加大对春茧收购市场秩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蚕茧收购中出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压级压价和“打白条”等行为。

  二、启动监测日报制度。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严格执行《商务部关于印发2008-2010年度全国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商运发[2008]413号),在春茧收购季节(64-29日)启动监测日报制度。各样本企业通过网络登录“商务部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系统”填报“旬报表”(表号:产品表1)中“鲜茧”部分的监测数据。

  三、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督促本地区的样本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报送数据,同时,加强对整体收购情况的了解,做好信息成果转化工作,及时发布产销信息。我办将对各地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在每周一通过“商务部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系统”发布各地春茧收购信息,同时通过《茧丝绸市场纵览》和《中商信息》发布各地春茧收购情况。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认真总结春茧期间生产收购情况(要有特点、问题、意见,以及蚕茧质量情况和相关数字),并填写春茧生产收购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请于713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我办。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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