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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东桑西移”工程国家支持的蚕桑基地项目建设规范的通知

来源:中华服装网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06-05-12   |  阅读次数:1071次

商运发[2006]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崛起的战略方针,巩固发展我国特有的茧丝资源优势,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东桑西移”工程的通知》(商运发[2006]190号)的精神,现对“东桑西移”工程国家支持的蚕桑基地建设项目提出规范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06年商务部“东桑西移”工程将专项安排蚕桑基地建设项目,支持50个龙头企业建设50万亩桑园、7500个养蚕大棚、2500个小蚕共育室,推广7500万片方格蔟;支持50个配套蚕种场更新改造制种仪器和设备。

二、建设标准
  
国家支持的蚕桑基地项目:应建设桑园面积不低于1万亩(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主),每亩桑园合理栽种桑苗;应示范建设养蚕大棚150个,每个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可按相应个数和面积折算);应示范建设小蚕共育室50个,每个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可按相应个数和面积折算);应推广150万片方格蔟,每片方格蔟不低于156孔。上述内容建设应于2005年10月份以后进行。

与基地配套改造的蚕种场,更新改造的有关设备可以是:催青类、养蚕类、上蔟类、制种类、浴种类、消毒防病类生产设备与器具。设备更新改造应于批复项目后进行。

三、支持条件

国家支持的蚕桑基地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蚕桑基地项目应符合国家“十一五”茧丝绸行业发展规划及本省、本地区发展规划。

(二)蚕桑基地所在地政府大力倡导,农民自愿养蚕并有种桑养蚕基础和较高积极性。
  
(三)自然生态环境达到年降水量500㎜以上、≥10℃活动积温达2600℃以上、无霜期达120天以上的地区。
  
(四)基础设施条件中有较为便利的交通道路,可满足灌溉条件的水利设施等。
 
(五)承担蚕桑基地建设项目的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3、有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产、收购、经营良好记录,产品优势明显,市场稳定,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4、按时支付税金,银行贷款的信誉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
  
5、应有从事茧丝绸生产经营的经历和经验,与蚕桑基地所在地的农户或乡镇签订了发展蚕桑合同或协议。
  
6、有较为配套完善的技术服务、病虫害防控和蚕茧销售网络。
  
(六)为蚕桑基地配套服务的蚕种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繁育桑蚕一代杂交种的能力达到5万张以上。
  
2、蚕种生产过程有严格质量检验标准,三年内没有出现蚕种质量问题。
  
3、配备有与繁育规模相应的催青类、养蚕类、上蔟类、制种类、浴种类、消毒防病类生产设备与器具。
  
四、申报程序
  
1、申请国家支持的蚕桑基地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和龙头企业、配套蚕种场共同向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2006年度“东桑西移”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材料》(见附件1)。
  
2、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局)报送本地区申请国家支持的《2006年度“东桑西移”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材料》。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二审,并组织通过二审的拟承担项目单位(龙头企业、蚕种场)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06年5月31日前将本省2006年拟承担项目单位的《2006年度“东桑西移”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材料》、各省(区、市)“东桑西移”工程2006年度规划建设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上报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财务司和财政部企业司。
  
中西部茧丝绸主产地区(2005年鲜茧产量超过3万吨)向商务部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7个,中西部茧丝绸产区(2005年鲜茧产量在1—3万吨)推荐项目不超过4个,其他地区推荐项目不超过2个(中央单位在地方的企业按程序逐级上报的同时抄报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财务司和财政部企业司)。
  
5、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后,会同财务司、财政部企业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联合评估。
  
6、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由商务部研究确定2006年“东桑西移”工程国家支持的50个基地的龙头企业、50个配套的蚕种场(原则上每个龙头企业和蚕种场2006年国家支持建设1个基地或为1个基地配套改造);2006年6月30日前,批复下达2006年“东桑西移”工程国家支持的蚕桑基地建设项目。
  
五、验收管理
  
1、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东桑西移”工程国家支持的蚕桑基地建设的标准化数量要求完成建设工作。项目所有建设工作完成并达到标准要求后,才可以申请项目的验收检查。
  
2、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06年第4季度,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对承担商务部批准的2006年“东桑西移”工程蚕桑基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检查。验收检查应严格按照“东桑西移”工程国家支持的蚕桑基地建设的标准进行审核。各地应在2006年12月15日前,将验收检查结果上报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会同财务司将对各地项目进行验收抽查。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将支持基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对“东桑西移”工程蚕桑基地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3、对第一次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一季度前,组织第二次验收检查,并将验收检查结果上报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4、对第二次验收仍不达标的项目,不再进行验收检查,商务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公示。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商务部关于实施“东桑西移”工程的通知》(商运发[2006]190号)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要建立对“东桑西移”工程跟踪调查、信息上报制度,及时向商务部报送相关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使“东桑西移”工程扎实有效地向前推进,做好“东桑西移”工程工作。

附件:
  
1. 2006年度“东桑西移”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材料
  
2. ××省(区、市)“东桑西移”工程2006年度规划建设项目汇总表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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