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商运[2008]号
各市(州)商务局(茧丝绸主管部门):
为了提高茧丝绸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增加蚕农收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茧丝绸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08年内贸流通及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外[2008]110号)的安排,现就实施茧丝绸行业综合开发示范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产业化经营为手段,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茧丝绸行业,用循环经济的理念发展茧丝绸行业,主动链接相关产业,构建资源综合利用的支撑体系, 建设茧丝绸行业综合开发示范基地;逐步形成稳定的科工贸体系,特别注重大宗副产物的深加工及质量安全和环境生态;努力提高单产、质量和茧丝绸行业的综合效益,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增加蚕农收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建设内容
种养结合,桑园套作,桑蚕茧丝副产物综合利用及相应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三、建设目标
(一)建设规模
1、种养结合、桑园套作示范项目规模不低于3000亩,项目实施区域不超过2个乡镇的范围;副产物综合利用项目实现产值500万元以上。
2、桑蚕茧丝及其副产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项目,逐步建成西部的桑蚕茧丝及其副产物综合开发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年检茧丝样500个以上,初步形成副产物检测能力;并初步形成技术质量标准体系。
(二)效益指标
1、种养结合、桑园套作示范基地综合产值不低于4000元/亩,其中蚕茧产量不低于120公斤/亩,土地利用率达到100%;副产物综合利用项目已进入工业中试阶段,产品当年销售收入不少于200万元,项目实现盈利,用户反映良好。
2、为利用桑蚕茧丝及其副产物的功能性物质,综合开发高附加值产品提供依据;逐步建成西部的桑蚕茧丝及其副产物综合开发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确保新产品质量安全,提供绿色、环保新产品。
四、财政支持政策
(一)种养结合、桑园套作
示范项目区应选择蚕桑生产基础好、规模化程度较高、技术推广较好的乡镇。承担项目的龙头企业投入资金不低于300元/亩,财政补助不超过投资额的50%。
(二)副产物综合利用
项目达到要求的建设规模、效益指标,商标注册成功,产品上市后,每个项目的补贴不超过投资额50%,最多不超过60万元。
(三)桑蚕茧丝及其副产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00万元。其中:项目承担单位自筹140万元,财政补助60万元。
五、支持条件
省上支持的茧丝绸行业综合开发示范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四川省“十一五”茧丝绸行业发展规划及本地区发展规划。
(二)承担建设项目的企业必须是贸工农一体化的龙头企业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3、有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产、收购、经营良好记录,产品优势明显,市场稳定,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4、按时支付税金,银行贷款的信誉等级在AA级以上。
5、年出口100万美元或出口交货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6、有较好的实施茧丝绸行业综合开发示范建设项目的基础。
(三)桑蚕茧丝及其副产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以具有科研和检验基础的事业单位为主,确保长期稳定公正开展质量检测。
(四)同等条件下,项目向“5.12”特大地震极重灾区倾斜。
六、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上报茧丝绸行业综合开发示范建设项目相关资料。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于2008年10 月10日前将本市(州)拟承担项目单位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并组织通过初审的拟承担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联合评估。
(四)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研究确定2008年茧丝绸行业综合开发示范建设项目。
七、验收
茧丝绸行业综合开发示范建设项目委托相关市(州)商务局(茧丝办)验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
茧丝绸行业综合开发示范建设项目应是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建成投产的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的验收资料:
1、种养结合、桑园套作
参与项目建设的蚕农花名册;项目实施小斑图;套作套养分类情况表;产品收购、加工、销售情况表;与蚕农签订的产销协议以及补贴蚕农的相关财务资料等。
2、副产物综合利用
项目投入、销售收入以及经济效益等相关财务资料;商标注册证明,市场开发情况。
3、桑蚕茧丝及其副产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项目投入的财务资料,建设情况和技术质量标准制定情况。
具体验收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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