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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杭州丝绸与女装商场专柜和丝绸女装专卖店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贸易局  |   作者:杭州市贸易局   |  发布日期: 2008-09-08   |  阅读次数:1227次

各丝绸女装专卖店:

  为进一步弘扬“丝绸之府”、打造“女装之都”,加快杭州丝绸与女装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杭州丝绸与女装产业向纵深发展。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在四大商场设置杭州丝绸与女装专柜继续实施扶持奖励;并对设立丝绸女装专卖店继续实施扶持奖励,现将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在杭州市区(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的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市区级大型商场、专卖店。

  二、申报的条件
  1、必须符合在杭注册、在杭生产的丝绸与女装产品。 
  2、对当年荣获、历年经复评后荣获得杭州市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或杭州市“十强丝绸•女装企业”、十大丝绸•女装品牌”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设置专柜,均可申报。
  3、对当年引进和历年引进保持稳定的女装品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设置专柜,占柜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均可申报。
  4、对当年引进和历年引进的丝绸服装、丝绸制品等,占柜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均可申报。
  5、对荣获国家、省、市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丝绸女装专卖店,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中的两项,均可申报。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1、符合本条件的企业,应填写《2008年杭州丝绸与女装专柜申报表》、《2008年杭州丝绸服装、丝绸制品专柜申报表》和《2008年杭州丝绸女装专卖店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均一式四份,于2008年9月15日前上报市贸易局,由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市经委联合对申报核查确定。 
  2、申报完成后,由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市经委联合验收审定,经杭州市丝绸与女装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四、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地税、国税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
  3、对当年荣获、历年经复评后荣获得杭州市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或杭州市“十强丝绸•女装企业”、十大丝绸•女装品牌” 证书复印件。
  4、设置专柜的合同和丝绸女装专卖店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等有关材料以及产(商)品销售明细表。
未明事宜可与市贸易局市场运行处联系。联系人:沈静芳,电话:85811433。

附:1、 2008年杭州丝绸女装专卖店申报表》.doc


 

 

                        杭州市贸易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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